办事服务指南

商洛市客商(企业)投诉服务中心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1-09-22 1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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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客商(企业)投诉服务中心

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受理并处理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洛市企业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洛市招商服务局、商洛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商洛市建立客商(企业)投诉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外来投资者,均可依据本规定进行投诉。

   第三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客商(企业)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诉服务中心),设立公开投诉电话,负责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市客商投诉服务中心设在市招商服务局。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四条 对行政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客商(企业)均可向投诉客商服务中心投诉。

  第五条 客商(企业)进行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投诉或者口头投诉两种方式。口头投诉的,投诉服务中心应当面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诉请要求等内容。对重大投诉事项,客商(企业)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书面投诉材料应当包括投诉者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投诉对象、请求、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内容,并注明投诉者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投诉服务中心对客商(企业)投诉事项应当登记,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不属于投诉中心管理的投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答复投诉人。投诉服务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七条 投诉服务中心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事项,由投诉服务中心转交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事实不清或者情节复杂的投诉事项,由投诉服务中心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交办意见,交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三)对须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投诉事项,由投诉服务中心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第(二)项规定的期限办理。

  (四)对重大投诉事项,由投诉服务中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按照第(二)项规定的期限办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提前报市政府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可以终结:

  (一)经投诉服务中心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者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投诉者自愿放弃投诉的;

  (四)投诉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或者拒绝与投诉服务中心联系、配合的;

  (五)有其他终结情形的。

  第九条 投诉事项由投诉服务中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办理的,投诉服务中心应当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反馈投诉者;由有关行政机关办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直接答复投诉者,并将办理情况函复给投诉服务中心。

  第十条 投诉服务中心对客商(企业)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应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定期向报告;对重大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或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办理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对投诉受理中心交办的客商(企业)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弄虚作假、拖延推诿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由投诉服务中心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由投诉服务中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客商(企业)投诉事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企业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商服务局、市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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